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
浙水办人〔2016〕5号
|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 全省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考核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水利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发挥技能人才在“五水共治”、防汛防台抗旱、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的需要,经水利部人事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我厅拟开展水利水电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及等级 1、水工闸门运行工、灌排泵站运行工、渠道维护工、灌排工程工、河道修防工、电气值班员、水力发电运行值班员等工种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2、工程测量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混凝土模板工、砌筑工等工种的中级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人数的要求(附件5),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继续开设以上工种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初、中、高级工 1、初级工: 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2、中级工: (1)从事该工种工作7年以上的工人; (2)在该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须附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技工、中专、职高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 3、高级工: (1)在该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须附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2)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3)高职类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申报工种相同者。 (4)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资格,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 1、取得高级工资格后,满5年仍在该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符合技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并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2)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4)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5)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其中,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取得高级工资格后,可提前两年申报技师任职资格。 (三)高级技师 1、取得技师资格后且受聘满5年仍在该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符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其中,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取得技师资格后,可提前两年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四)转岗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如属转岗人员,转岗前后工种相近的,须进行新工种的本等级鉴定;转岗前后属非相近工种的,须在新工种岗位工作满一年后进行新工种的本等级鉴定,今后在申报更高等级鉴定时,转岗前后本等级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考核鉴定实施 考核鉴定工作由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省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组织实施。 其中,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受理水工闸门运行工、灌排泵站运行工、渠道维护工、灌排工程工、河道修防工、电气值班员、水力发电运行值班员、工程测量员、钢筋工、混凝土工、混凝土模板工等工种的考核鉴定工作; 省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受理水工闸门运行工、灌排泵站运行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混凝土模板工、砌筑工等工种的考核鉴定工作; 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原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受理钢筋工、混凝土工、混凝土模板工、砌筑工等工种的考核鉴定工作。 四、考核鉴定的内容与方式 初、中、高级工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以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分为职业道德考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部分项目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论文答辩环节若发现论文存在抄袭现象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时间安排 各等级工种理论知识考试定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技能操作考核定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各工种、等级的具体培训、考核时间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报名人数不足开班人数的工种,取消当年考核鉴定计划。 六、组织报名 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有关申报表格,根据工种种类、等级及核发证书,选择三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之一申报鉴定材料。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 七、证书核发 初、中、高等级工考核鉴定合格者和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通过者,经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鉴定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省水利水电学院、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鉴定的,由水利部水利行业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申报材料 (一)初、中、高等级工: 凡符合报考条件而未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填写《个人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附件1)、《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聘书或正式批文的复印件各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技师、高级技师: 1、《个人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附件1)一份; 2、《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附件3)一式二份; 3、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或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参加培训时随带原件以备审核); 4、《浙江省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4)一份; 5、除上报论文外,提供反映自身技能水平的本工种实践工作案例或应急处置案例(不少于800字),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作为论文答辩的重要部分。案例经审核后,将上载到浙江省水利人员在线学习系统,供专业交流(参加培训时上交)。 以上材料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历年申报材料不再有效,须重新申报。历年补考人员需递交补考申请,材料不需递交。 九、联系方式 1、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杭州市萧山区钱江科教园区耕文路418号(邮编:311231);联系人:任老师、许老师,联系电话:0571-83863011。 2、省水利水电学院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邮编310018);联系人:胡老师、易老师,联系电话:0571-86929222、86929113。 3、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杭州市凤起东路58号(邮编:310020);联系人:王老师、钟老师,联系电话:0571-86992124。
1.个人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 4.浙江省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5.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技术工人人数的要求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 |||
附件5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 技术工人人数的要求
序号 | 企业类别 | 资质等级 标准 | 企业对技术工人人数的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的人数) |
一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一级资质 | 150人 |
二级资质 | 75人 | ||
三级资质 | 30人 | ||
二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一级资质 | 70人 |
二级资质 | 40人 | ||
三级资质 | 20人 | ||
三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资质 | 30人 |
二级资质 | 20人 | ||
三级资质 | 15人 | ||
四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一级资质 | 30人 |
二级资质 | 20人 | ||
三级资质 | 15人 | ||
五 | 河湖整治工作专业承包 | 一级资质 | 30人 |
二级资质 | 20人 | ||
三级资质 | 15人 |
注:以上内容摘自《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