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
浙水办函〔2017〕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水利 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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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17〕1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同时发电子版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君生,联系电话:0571-87826525; 传 真:0571-87809697;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附件: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附件 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17〕10号)等精神,紧紧围绕我省水利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切实保障我省水利事业快速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水利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健全水利科技管理制度。修订《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评价等各个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目录管理办法》,促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制定《浙江省水利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规范奖项评审程序。研究“工程带科研”的激励措施,提高项目法人利用建设工程科学试验费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以在建项目为载体,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攻关,研究成果直接用于工程,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责任部门:科标处、推广中心、厅直属有关单位) 2.推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试验站、示范区等创新载体的建设。遵循“创新、共享、整合、服务”原则,重点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启动水利科技创新示范园(含水利行业高端技术人才创新实训基地)和基于“五水共治”的水资源配置与管理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水利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着力打造“1园1平台1中心”创新载体。 (责任部门:科标处,厅直属有关单位) 3.突破重点难点水利技术。针对我省水利发展薄弱环节和科技发展要求,集中各方科研力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防灾减灾、水资源保障、水生态环境、农田水利、江河治理、水利信息化、水利管理标准化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科研攻关,破解水利技术重点难点问题,为浙江水利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保障。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攻关,开展实用新型技术、装备、材料的研发,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基层,应用于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部门:科标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4.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探索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移新模式、新机制,健全不同层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先进适用成果目录。积极引导水利企业、社会资本和其他机构参与科技成果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互联网+”平台,加快发展创业创新孵化服务,打通水利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厅属院校、科研单位等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责任部门:科标处,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5.促进产学研用合作创新。增强科研与应用联动,提升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和协同创新的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导向机制,鼓励水利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联合开展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大各学会、协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水利科技协同创新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开展院士工作站建设,探索建设“先设站、后授牌”建站机制。支持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创新联盟或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责任部门:科标处,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6.加强水利科研成果推广。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成立或技术入股合作成立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逐步健全各级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并配套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推广经费。打破目前单纯的试验—示范—推广的模式,积极采用成果转化应用奖励、省市合作示范基地、送科技下乡和基层信息服务等综合推广模式,通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培训、技术交流会、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多方位、多渠道开展技术服务,推进水利新技术应用。 (责任部门:科标处,推广中心等) 7.完善水利地方标准体系。按照《“浙江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动水利标准化建设,谋划水利标准建设规划,制定《浙江省水利标准体系》,结合我省水利建设与管理情况,制定一批适用范围广、实用性强的技术与管理标准,做到设计有规范、建设有标准、管理有规程。组织开展水利标准执行情况督查工作。组织成立浙江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水利标准制定、适用性评价、水利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责任部门:科标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二、激发创新活力,打造科技人才高地 8.鼓励领军人才引进。营造专注于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的环境,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水利行业流动。厅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钱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水利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责任部门:人事处,厅直属有关单位) 9.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鼓励厅属单位设立人才专项基金,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培养省特级专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省部级等各类人才工程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力度,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培养具有国内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水利科研工作表现优异的人员,优先推荐参加省、部及厅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培训、出国研修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责任部门:人事处,厅直属有关单位) 10.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弘扬工匠精神,定期开展全省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省部级、国家级技能技术竞赛。加大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选拔推荐力度,建立导师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作用。探索贯通水利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机制,研究优秀水利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为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办法。依托厅属水利行业技能鉴定站,加强水利各工种技能等级的培训、鉴定、考评工作。(责任部门:人事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11.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深化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技能鉴定制度改革,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修订《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科学分类,优化评审指标体系。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制订《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厅属单位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实施评聘结合,量化考核标准,形成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机制。业绩突出的优秀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或越级申报、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称。加强省部级以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研究,梳理前置条件清单,明确培养重点。(责任部门:人事处、浙江水院、同济学院、设计院、研究院) 12.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扩大科技人才科研自主权,加快推进各水利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激励机制改革。严格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精神,督促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与科技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连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改变收入分配行政化导向,给一线优秀科技人员应有的地位、收入和宽松的科研环境,引导广大水利科技人员扎根科技一线。(责任部门:人事处、科标处、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13.实施能力提升工程。以“互联网+”理念为指导,逐步整合人才相关管理系统,形成水利人才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推进人才信息和业务管理移动终端化。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实施万人培训行动计划。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全面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加强省水利人员在线学习系统课程资源建设。适应水利发展需求,制定厅属水利院校与行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厅属院校与水利行业协同发展。(责任部门:人事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14.完善考核机制。厅属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等要充分重视水利科学技术及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将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人事处,办公室,科标处) 15.建立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水利部门党组织分层分类确定联系专家对象,建立联系专家名单和信息库,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纳入联系服务范围,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明确联系服务对象,并做好服务工作。(责任部门:人事处,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16.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水利科技发达国家(地区)、先进省份学习交流培训。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浙开展治水理念、先进技术设备及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参加高层次国际交流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责任单位:人事处、科标处、厅直属有关单位等) 17.加强宣传普及。完善水利科技网站,创造条件建立水利科技成果展示基地,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普及。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普及水利新技术成果,提升水利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促进水利科技发展与人才培养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科标处、人事处、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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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