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浙水安办〔2015〕3号 |
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专项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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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1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15号)等通知,经研究,决定于6月12日至26日开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对省厅直管水利运行工程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2日至26日。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 督查地区:杭州、嘉兴、湖州、舟山、台州。 厅直属单位:钱管局、工程局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专项治理情况(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安办〔2015〕1号); 3、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以及自查情况;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教、培训、演练等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含施工企业专(兼)职安全师资配备和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厅安委办负责,督查地区与单位:厅直属单位、湖州。 第二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负责,督查地区:杭州、嘉兴。 第三组,省质监中心负责,督查地区:舟山、台州。 每组配备两名专家,由厅安委办联系落实。 四、督查方式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厅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安全台账方式。 督查工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让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形式。检查现场和安全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落实整改,并将问题和隐患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填写相应表格。专家现场对检查问题进行反馈,并对有关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五、有关要求 1、各督查组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由处室(部门)主要领导带队。每个市至少选取两个省级水利重点工程。 2、随机抽取在建项目,具体时间由各个督查组组长决定,并联系专家、被督查地区和单位。 3、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自觉加强廉政建设。 督查结束后,请各组于6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含督查附表,见附件1、2、3)交厅安委办。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联 系 人:张 樑、郑明平; 联系电话:0571-87826615、8782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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