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7.12.2017  01:5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7〕28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深入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整改要求,积极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要求,我厅制定了《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6日

 

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快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我厅决定开展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强化系统治理,推进社会共治,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事故防控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健全,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显著提升,较大社会影响事故零发生,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避免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任务

(一)治理范围:全省水利建设工程

(二)重点任务:1.全面降低水利建设施工领域事故总量和发生概率。水利建设项目法人(代建、施工、监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改善水利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工作,严防一般事故发生,全面降低水利建设施工领域事故总量和发生概率。

2.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施工领域是水利行业事故多发易发领域,水利建设项目法人(代建、施工、监理)要突出管控本项目的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8年1月-5月)。各地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

(二)部署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各地按照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建设法人(代建、施工、监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各项长效机制;并以查漏补缺、夯实基础为目的,开展实地督导、上门服务,积极破解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难点问题。

(三)巩固推进阶段(2019年1月-2020年6月)。各地根据行动开展实际情况,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巩固工作成效,持续深化开展水利建设施工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确保实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7月-12月)。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总结,提炼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的经验做法,巩固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完备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置,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认真落实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督促企业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7〕24号)要求,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覆盖。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自主开展岗位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工作,确定工程项目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对本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风险填写清单、汇总造册,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水利建设项目安全风险数据库,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企业、班组和岗位员工;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提升一线人员防范事故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项目部要建立完善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水利施工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根据有关要求适时开展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质量优先、兼顾数量”的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综合运用诚信、执法等手段,全面提高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水平。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均应结合实际,按照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督查制度、交流制度、通报制度和评审制度等,加强对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全面降低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将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纳入系统,建立健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要求,采取定期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暗查暗访等方式相结合,组织执法力量并邀请专家参加,加强监管执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非法违法信息,曝光典型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事前追责执法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治理范围、重点、具体要求和举措,确保本辖区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要加强对治理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协调,定期开展分析评估、情况通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二)坚持统筹结合。以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减少和避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将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网格化管理、信息技术、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做到协调推进、标本兼治、源头管控、注重实效,构建安全生产治理长效机制。

(三)注重典型引路。在水利建设施工领域,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水利建设项目作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试点,积极培育标杆,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等进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指导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定期通报各地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暗查暗访,并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绩效考评、行政问责等工作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请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5月底前将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报省水利厅(安全监督处);每年12月5日前,报治理行动进展情况;2020年12月5日前,报送三年行动完成总体情况(联系方式:0571-87826615,87805825<传真>,[email protected])。

 

 

 

 

公开属性:公开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