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标〔2016〕4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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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号)要求,各地已落实并报送了列入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名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现将全省10703个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切实担负起工程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做好水利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附件:列入省级标准化管理工程名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名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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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