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17.11.2017  03:42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科〔2017〕5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示范县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按照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2016年全省确定20个县(市、区)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两年来,各示范县加快整体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着力建立健全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面客观评价示范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巩固成果,经研究,决定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名单的通知》(浙水办科〔2016〕3号)确定的萧山区、桐庐县、慈溪市、苍南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诸暨市、东阳市、浦江县、柯城区、衢江区、定海区、玉环市、三门县、遂昌县、松阳县等20个示范县。

二、评估内容

(一)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以来,工程管理方面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明显变化,包括工程管理水平提升、体制机制改革、特色工作等主要成效。

(二)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情况,包括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编制、工程划界、标识标牌、信息化建设、面貌提升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三)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包括责任落实、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

三、评估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示范县自评。各示范县对2016年以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并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建设自评报告编写大纲》编制自评报告,梳理准备相关台账资料。(自评报告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2017年12月25日前,各示范县将自评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我厅。

(二)省级评估。我厅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结合自评情况,对示范县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省级评估从12月下旬开始,具体评估时间由第三方咨询机构与示范县对接确定。

(三)结果公布。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公布评估结果。

四、相关要求

(一)各示范县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评和省级评估准备。自评要以建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为重点,具体说明出台的相关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的核心内容、主要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

(二)各示范县要提前做好本次评估工作相关台账资料的梳理准备工作,以保证省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请各示范县指定一名联络人,配合做好本次评估的相关工作,联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请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上报厅科标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厅科标处,张扬军;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张祥;

联系电话:0571-87826571,0571-8682021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县建设自评报告编写大纲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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