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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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水建〔201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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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2015年5月15日,陕西咸阳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5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一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8人死亡,6人受伤;6月1日,在长江发生沉船事故,造成442人死亡;7月4日,台州温岭捷宇鞋厂发生厂房坍塌重大事故,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伤。为深刻吸取其他地区、其他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5〕13号)、《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水明发〔2015〕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排和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设与运行管理环节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围垦工程、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实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 (一)水利工程建设 以重点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水电工程和围垦工程等为重点,主要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突出以水利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脚手架、深基坑、地下洞室、高边坡、高大模板、施工用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电梯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为重点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打击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整治不按专项方案施工、无相应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问题,坚决纠正施工企业现场“三违”等行为。 (二)水利工程运行 主要包括: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三)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 主要包括:已建和在建水电站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两票三制”执行;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运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水电站发电机、压力管道、引水渠等设备设施检修、维护。 (四)河道采砂 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严肃查处非法采砂和未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行为;排查采砂对行洪影响及对周边设施造成的安全隐患。 (五)水文测验 以水上、高空和防雷等水文野外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文测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水文测验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六)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 (七)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 主要包括:水利试验厅(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八)水利旅游 主要包括:水利旅游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旅游预测预报、游人疏导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九)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 以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在建项目施工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单位宾馆、培训中心、学校、办公大楼、商品市场、集体宿舍、职工食堂、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船舶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设备维护保养和防雷防雨措施,人员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 三、时间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8月15日前):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至11月):结合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见附件)、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自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厅安委办将分别于9月、11月组织专家组对有关地区和厅直属单位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针对年末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整治,防范事故发生。认真总结全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水利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 2、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把隐患排查整治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分阶段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3、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整改施工工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验收、销号的动态管理,及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填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正确应对,使隐患处于可控状态,并予以登记上报。 4、加强宣传,职工广泛参与。各地、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舆论工具, 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表扬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标本兼治,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请各单位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厅安委办。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1日
联 系 人: 郑明平 张 樑 联系电话:0571-87826656 878266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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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