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

24.08.2016  17:33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科〔2016〕10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水利工程

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号)要求,我厅将统一发布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名录。现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求,抓紧组织落实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尚未建立管理单位的,要落实确定管理责任主体。

2、列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五年计划的工程,均须上报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具体工程名录可从“浙江省水利标准化管理工作平台”中下载。

3、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设区市直管工程的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4、请各地于2016年11月31日前,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见附件)以文件的形式书面报送我厅。

联系人:周小军(厅标准办) 0571-87811914

 

附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