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取消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许可要求的通知
27.09.2016 13:35
本文来源: 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建〔2016〕55号
|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取消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人员 执业许可要求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35号),经研究,对《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等文件中的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许可有关要求作如下调整: 1、在编制和审核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决(结)算等造价文件时,取消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浙江省水利造价员)执业印章的要求。 2、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加盖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或提交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国家和水利部对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新的要求出台前,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
|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7.09.2016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