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水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河〔2017〕1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 水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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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水利部门在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积极作用,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河长制重要意义 河湖管护主体责任是水利部门职责所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河长制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扎实做好河长制水利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河湖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各地水利部门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地方“河长办”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各项水利工作。 三、全面梳理河湖与河长分级名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流域、行政区域划分,全面梳理河湖和各级河(湖)长设立等情况,编制河湖与河(湖)长分级名录。 四、制定河长制工作水利实施方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河长制工作水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并纳入地方河长制工作。 1.明确2017年工作目标和2020年总体目标。分类制定用水总量、水功能区达标、新增水域面积、水域岸线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河湖库塘清淤、主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河湖岸边绿化、河道清障等具体可考核任务指标,并根据目标制定分年度计划,切实加以推进。 2.明确河长制水利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消灭劣Ⅴ类水质”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河长制水利工作。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制定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加快水利标准化管理创建。三是加强水环境治理。抓好供水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统一标识。四是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快河道整治,加大河湖库塘清淤、岸边绿化力度,实施引配水工程,科学调度生态流量。五是加强执法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实行河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开展“无违建河道”创建工作,清理整治侵占水域岸线、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 五、其它事项 各地水利部门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附表一)、县级及以上河湖与河(湖)长分级名录(附表二)、河长制水利工作目标(附表三、附表四)在3月1日前由各市水利局汇总报厅河长办;河长制工作水利实施方案在3月15日前报厅河长办,同时报各市水利局。 通知附表请各地从浙江水利网公告公示栏下载或与省水利厅河长办联系获取电子版。 省水利厅河长办联系人:谢少游,联系电话:0571-8653530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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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