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1.05.2015  13:27

  本网讯 5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5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做了以下调整和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管理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是进一步明确内河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含义和范围,并加强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活动的监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水域范围。

  三是健全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补充和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县、乡人民政府保障公益性乡镇渡口建设维护、渡船更新维修等费用,并逐步提高和改善渡工的待遇。

  四是加强船舶和船员管理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规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是增设“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一章,对船舶乘载人员穿着救生衣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等内容,以及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含义作了补充和完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非通航水域范围内农(林)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制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船身长度限制、编号造册、准载人数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是补充和完善了水上搜救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水上搜救机构,水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水上搜救事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水上搜救的社会力量予以经费和设施设备支持,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并对参与水上搜救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是对草案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适当提高了处罚额度,并分别对内河农(林)自用船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作业,承载人数超过政府规定限额或者从事货客运输、游乐经营等非营业性活动的情形,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游乐设施超越划定水域范围活动的情形,增设了有关罚则。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作者:黄武 责任编辑:罗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