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出台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8.12.2015  14:4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201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继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工作,近日,嘉兴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环保局联合发文,制定了市本级(含嘉兴港区)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氨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年,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1000元/吨·年。执行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嘉兴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