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就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出台意见

27.07.2017  12:31

  本网讯  近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浙委办发〔2017〕63号),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实践创新,已经成为我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各级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效举措。《意见》明确了代表票决制的基本内涵和工作原则。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代表票决制工作应遵循坚持党委对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等四项工作原则。

  《意见》规定了代表票决制工作的主要阶段和基本环节。代表票决制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六个环节。一是项目征集初定阶段。为保证民生实事项目的可行性,在项目征集和初定环节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人大要依托代表联络站、网上联络站、履职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通过议案、建议等多种途径,积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项目审议票决阶段。为保证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主性,在项目审议和票决环节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候选项目由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审议。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20%-30%之间。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三是项目监督评估阶段。为保证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效性,在项目监督和评估环节要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听取和审议政府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同级党委,并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政府应向人大代表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应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意见》对代表票决制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全过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勇于实践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到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每个阶段和环节。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代表票决制工作,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初定、组织实施等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地开展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代表的参与能力和履职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代表票决制和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规定,街道可参照意见精神,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以在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为主,社会各界人士参加,通过会商、合议等形式,确定民生实事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