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要见官”理应成为铁律

28.04.2015  20: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27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4月27日《北京晚报》)


前不久,北京某开发商因购买的土地被规划编制为绿地,将顺义区政府告上法庭,案件开庭审理时,顺义区区长卢映川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区长出庭应诉成为新闻,反证出“民告官”想要见官并不容易,更多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行政单位的代理人。前些年,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普遍只有一到两成,有的甚至一年上千起行政案件都难觅“一把手”踪影,应诉率为零。


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不愿应诉。一些官员“官本位”观念严重,认为和老百姓对簿公堂,是丢面子的事;二是不敢应诉。一些领导担心本地区本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审视;还有的则是不熟悉案件情况,不了解诉讼程序,害怕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应诉能力而在众目睽睽之下出丑。


民告官只由代理人来应诉并不是一件小事。一方面,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对法庭和法律尊严产生怀疑,不利于化解矛盾。同时,随意指派普通工作人员和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常常出现庭审中一问三不知的情况,遇到法院协调调解时,也不能当场拍板,大大影响司法效率。此外,很多具体的行政决策行为都是行政首长做出的,如果只让下面的人去开庭应诉,那么“一把手”就无法对群众对于行政不当行为的评价和看法感同身受,在今后的决策中还可能犯类似错误。


基于此,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规定,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考核。“民告官要见官”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对群众来说,可以感受到政府的尊重,和决策者当面沟通,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有的原告甚至看到县长出庭,当场就提出撤诉,“我就是争一口气,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而对于行政部门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让领导干部直观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倾听群众的评价意见,远比事后坐在办公室听汇报效果好得多。这也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