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范围扩大 拆迁、社保争议纳入可诉范围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明年5月1日施行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今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起用以来首次修改,新法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做出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昨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解读。
“民告官”范围扩大 行政协议、拆迁、社保争议纳入可诉范围
立案难是“民告官”遇到第一道难关,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公民打开“立案”大门。
首先,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再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了,将行政协议、拆迁、社会保障等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
新法明确注明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都纳入了受案范围。
同时,新法还明确,如其他法律中提及的可以起诉的情况,也是可以起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有人担心,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会不会遇到阻力?新法对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对立案的实施环节——递交诉状,新法也有具体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法院收齐材料后,要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告官”案件可跨行政区域审理
“官员”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的山芋,往往案件久拖不决,解决不了实际争议。
新法明确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甲地的法院可以审理乙地的行政机关,这样法院就能够排除外来干扰,独立、公正地审判好行政案件
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往往避而远之,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出庭的都是代理律师,很多情况都不了解,这无疑也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见习记者 张凡 通讯员 王华卫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