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积极推进文化多样性政策
文化多样性是近10多年来持续被探讨并逐渐升温的话题,特别是随着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多样性公约》)的通过,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于和平发展、平等对话的重要性。当前,文化多样性在各国整体文化政策中的优先级别和推动方式不尽相同。在比利时,文化多样性一直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
从“双文化性”到“多文化性”
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国的国界延伸至如今的比利时中部,这条国界也成为欧洲最早的“文化边界”。它把比利时南北两部分从文化、语言、身份等多方面划为差异巨大的两种群体:边界以南受到拉丁语和拉丁文化的影响,以北的地域受其影响甚微。这种差异一直影响着比利时的发展,迄今未能消弭。这种“双文化性”已成为比利时的基本文化特征。近现代以来,随着比利时的快速发展和特殊的地理枢纽区位,以及欧盟总部在布鲁塞尔的设立,大量的移民和流动人口将“双文化性”进一步推升为“多文化性”。
比利时的多元性也体现在价值观与信仰方面。天主教、自由主义等思潮在比利时不同群体中扎根、活跃至今,并体现在政党政治、生活方式与行为范式上,成为各自文化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保护思想价值的多元性也一直是比利时文化政策的优先考虑之一。
这些考虑直接体现在比利时的执政文件中。1973年,比利时通过了现在俗称的“文化协约”,并写入宪法,要求政府和权威机构都必须尊重弱势文化群体的政治与信仰主张。1999年,比利时法语区新一届政府执政宣言中,关于文化多样性的表述如下:“在我们不断变革的社会中,认识到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是当务之急。要支持不同思想的自由表达,支持外来人口的艺术追求,发展区域文化,承认流行文化。通过积极肯定文化多样性,社会将实现更好的交流与对话,并消除文化壁垒。”2009年,该区域关于文化多样性的表述已提升为:“文化多样性和公共文化事业是重中之重。我们将继续坚持文化例外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文化商品化。”2013年,《多样性公约》的应用法案在比利时联邦议会表决通过,表明比利时已开始按照公约的方针原则全面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与市场规律“作斗争”
在保持艺术形态多样性方面,比利时政策的核心首先是围绕着与市场规律“作斗争”。
具体来讲,市场化和商业化的运作会有迎合多数受众口味的趋势,进而压迫到其他艺术表达形式的空间。为维护这些弱势的艺术表达形态的地位,政府干预就成为主要方式,包括政策补贴和配额限定等。政策补贴意在通过促进特定文化产品的制作生产,使其更容易成型并进入消费市场;配额限定则是为了控制进口外国产品的数量,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外国文化产品过度占有本地市场。这两项政策在比利时南北皆有实施,并且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尤其是在影视领域,进口配额的限定非常普遍而且极其严格。当然,欧盟层面也有统一的法规,对电影院、公共电视台、私营电视台等不同渠道上的非欧盟作品所占的比例进行配额管控,比利时也在严格执行。
与此同时,比利时政府文件指出,不能由于对本地产品的促进和保护而忽视了交流。因此,与文化多样性相关的另一政策重心就是保证双边及多边的文化交流合作活动的开展。政府鼓励艺术家与外界加强联系:既可以取长补短,促进自身文化发展,也希望能在国际舞台上出现更多能代表比利时的作品。
从某种程度上讲,上述两方面的考虑存在相互抵触的逻辑:更多的保护主义或更多的开放交流。这也是比利时政党间讨论到文化政策时常持有的对立观点。比利时法语区和荷语区的文化政策相比较而言,法语区更侧重保护主义,荷语区则侧重开放交流。
推进外来族群融合
比利时关于外来人口和族群融合的政策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转变。最初将这一问题提上政治日程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比利时成立移民政策皇家委员会,以研究移民的现状和如何助其融入当地社会。该委员会进行了4年的调研工作,并最终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1993年,成立机会均等和反歧视中心,取代之前的委员会,扮演着不同族群之间、外来人口与政府之间的中间人,从而促进政策与现实的协同性。今天,移民文化身份的表达方式又有了变化,从表达于传统和习俗转变为表达于文化艺术——如音乐、造型艺术等,这使得政策的重心也发生着改变。
目前,比利时族群政策的执行有较大比重被放置于青年和继续教育领域。法语区文化部成立了青年与继续教育司,在移民接收与安置部门的协调下,通过举办和资助青年文化活动,以及对移民社团的培训,帮助外来族群找到归属感和对自身文化的自信感。但有批评意见表示,这类政策的逻辑还是基于把人划分为不同群体,而这种划分具有较大的人为因素和局限性;为不同族群所作的文化推介和交流活动,大部分受众还是本群体内部的人员。长此以往,政策似乎不能促进多样性交流,也没有起到适当的正面引导作用,反而会导致每个族群局限于其自身,并且理所应当地认为这种自我局限是正确的、是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