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5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5108839
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6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
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
各地要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残联组织要督促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按比例招录(聘)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分年度招录(聘)计划,对未落实招录(聘)计划的单位,将按规定暂停相关部门进人计划;协调国资监管等部门,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考核体系,采取按年度报送计划、组织专场招聘会等措施,督促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协调工商等部门,将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公示体系。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各地要依托残疾人集中就业、托养(庇护)照料机构和来料加工基地等,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公办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且不享受国家集中就业退税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运行经费补贴标准,确保辅助性就业机构稳定、可持续运行。对吸纳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并可根据实际延长补贴期限。
三、多渠道开发适合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
各地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公益性岗位定向招录就业困难残疾人。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村(社区)便民服务、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适当向残疾人倾斜。就业困难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
四、大力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功能,积极推进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网络资费等补助,并按实际孵化成功残疾人就业、创业人数给予孵化补贴。其中对被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省财政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按吸纳一名残疾人就业5000元、成功孵化一个残疾人创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省级基地一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协调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残联,完善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资金保障;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
本通知中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是指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贯彻落实本通知中残疾人特惠政策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