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出台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11.11.2014  16:29

          自今年8月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的通知》(舟残联〔2014〕40号),目前,我市各县区残联均已出台相应的政策。今后,我市每年将对全市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以进一步减轻残疾人的医疗经济负担。

          享受这一政策的补助对象是具有舟山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五项条件: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超过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还未满20年的可继续给予补助,但一次性预缴或按月补缴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未享受其他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补助的标准为,每年对其个人按月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直接补助到个人的办法。

          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或救助证、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