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个 模范个人40人

20.10.2016  01:10

10月17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彰丽水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丽政发〔2016〕72号),对20个“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40名“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进行了表彰。

据悉,自2010年全市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涌现出一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莲都区农办(扶贫办)等20个集体“丽水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雷勇军等40名同志“丽水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