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23.05.2015  12:00

为有序推进我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近年来我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2015年5月15日,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执法资源的不足,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投入到其他急需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有利于激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污染者施加了社会压力,有利于迫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赋予了公众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手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检察院、环保局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增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动性。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完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机制,建立完善支持配合机制,共同有序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努力促进审判专业化,加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努力形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