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检察机关以“三大公开”推行“阳光检察”
“……2014年,舟山市检察机关共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470余件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900余条,接待案件信息查询400余人次,接待律师阅卷334人次,公开生效法律文书212份。”在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主题为“打造阳光检察,深化执法公开”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上,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钱海舟向受邀参加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通报了这样一组数据。这是舟山市检察机关开展“推行阳光检察深化执法公开”重点工作近一年来,交出的成绩单。
正义不仅能实现,而且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陆某和胡某原本是舟山再普通不过的渔民。2013年,二人经人介绍做起了船舶运砂的生意,并很快在马来西亚找到了采砂的矿场,购置了吸沙船,接洽好了运输船舶。万事俱备,只欠工人。想到老家那么多闲置的渔民和船员,二人便打起了带人来马来西亚务工的主意。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们通过船舶偷运、骗领旅游护照等方法多次将人带至马来西亚的矿场。2013年他们成功组织9人到达马来西亚,2014年二人计划再次组织7名船员赴马时被公安机关抓捕。而直到被抓,他们才恍然大悟,这种未取得合法、齐全的出境手续带人出国务工的行为,不仅仅是他们认为的“违反规定”,更是涉嫌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4年3月,案件提请审查逮捕,根据《舟山市检察机关推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工作方案》和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组织了一场公开听证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等应邀出席,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问题依次发表意见。
承办人综合审查后,认为陆某和胡某是出于生产需要组织船员出国务工,并非故意追求组织他人偷渡的结果,明显区别于以牟利为目的,刻意拉拢、组织他人偷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并且他们的构罪证据已经固定,且有悔罪表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加之二人投资生产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本村村民的借款,若对其逮捕可能给当地社区和村民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最终依法对陆某和胡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在一系列的执法公开活动后,案件的办理结果也得到了公开听证各方参与主体的认同和肯定。
“执法公开活动给了当事人各方面对面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机会,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让当事人各方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一名多次参加公开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如是说。
舟山市检察机关强调司法亲历的重要性,引导干警把公开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加快适应在公开透明环境下开展司法活动的新常态。自2009年起,舟山市检察机关将社会调查引入办案工作,确立不捕不诉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机制。经过五年的探索,2014年又将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与不捕不诉案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进行全面对接,将其作为深化执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制定《推行“阳光检察”深化执法公开实施方案》,推动执法活动从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一张纸”公开向“面对面”公开的转变,打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亲身体会到正义不仅能实现,而且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在开放、动态、透明的公开活动中凸显差异化发展特色
舟山地域小、人口少,全市案件总量也较少,这给检察机关提升办案精细化程度,尤其是拓展执法活动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突出兼听性。“三大公开”的核心是充分听取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以及社会群众的意见,体现兼听则明、权衡各方的司法属性。在470多次公开活动中,检察机关收集到各类意见近700条,掌握了卷宗中未反映出来的被告人平时表现、人格品行、社会危险程度、帮教条件等涉案信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零口供”案件,检察官亲自进行现场勘查,复核重要证据。在149件检察决定公开答复中,有近50%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了释法说理。对答复对象提出的各类意见,检察官都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而书面答复也一改薄薄一张纸简单告知决定结果的惯例,大幅增加了释法说理内容,让使当事人能“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从而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决定的支持。
主动引入“第三方”,充分接受社会监督。舟山市检察机关将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司法调解员、社区干部等组成的“第三方”主动引入走访调查、复核证据、召开听证会、当面答复、释法说理等执法公开活动中,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真实、动态、全程地展现在群众面前。这些“第三方”成员既是检察司法活动的“观察团”,更是监督司法公正的“第三只眼睛”。一年以来,以基层人员为主的“第三方”人员参加“三大公开”活动超过1000人次,提出的与检察机关拟作出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全部记载在案,提交处(科)室讨论或检委会讨论。
积极开展依法探索,确保创新不逾矩。针对基层探索中出现的损害未成年人隐私、听证会听取意见不充分、公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听取辩护人意见规定、公开审查工作补充规定、公开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保障“三大公开”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规范进行。同时,采取“典型引路”的办法,用典型经验取代量化考核,对“三大公开”推进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避免机械设置考核指标产生“为了公开而公开”的现象,促使“三大公开”从创新工作向常规工作转型。
以公开彰显司法公正,倒逼执法办案能力提升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很大程度来源于切身体验。经过一年的“三大公开”,群众得以通过参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与检察官近距离互动,充分平等地表达诉求或意见,亲见、亲历、亲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全过程,逐渐消除了对司法“暗箱操作”的无端怀疑和猜测。
在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引入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程序,对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引导了群众尊法守法。岱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当事人涉及房屋拆迁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召开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基层人大代表、社区干部、派出所干警、人民监督员、乡镇司法调解员等参加的公开答复听证会,将检察机关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向信访人进行答复和说明。参与听证的人员,从情理法的不同角度发表客观中肯的意见,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劝说当事人停止无理闹访的行为,不仅有效缓和了信访人的抵触情绪,而且树立了解决问题“靠法不靠访”的舆论导向。
而检察官也从一年的时间中深切感受到了公开的过程也是帮助司法人员减少办案误差的过程。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案情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抗诉的决定。这类“下行”案件,群众关注度高,事关司法公正,应当慎之又慎,舟山市检察机关将这些案件纳入公开范围,部分案件通过公开改变了原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让群众满意,所有案件都没有出现当事人或人民群众不满决定提出申诉、控告或引发社会反响的情况。
在“三大公开”探索三个月后,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回头看”,对公开过程中法律用语不精准、程序设置不合理、释法说理不到位、群众沟通不擅长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并出台了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工作细则。通过一年的实践,检察官的证据把握能力、文书制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群众沟通能力和矛盾调处能力得到了全方位的锻炼,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不想公开的思想障碍逐步得到克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欢迎群众监督的自信逐步建立。
舟山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探索实践的力度,细化公开程序,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