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检察建议 堵住行政拘留执行漏洞
在对一起申诉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细心的检察官竟在另一起行政拘留案件执行中发现了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且拖滞多年未得以执行。然而,纠正个案不是目的。近日,根据永康市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永康市公安局不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重新进行处理,还专门出台文件,对相应工作进行规范。
“检察官,我对这个判决不服,我要申诉。”前不久,因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不服,原告应某找到永康市检察院,认为当年的借款人应是被告李某的女儿,因为李某当时在拘留所。
“李某在拘留所?”带着疑问,检察官前往永康市公安局进行核实。果然,李某当时确实因赌博被永康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并于2011年7月下旬收押。但李某进拘留所没两天,就被发现患有冠心病、脑供血不足等病症。随后,公安部门根据李某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由此,应某的疑惑算是查清了,但检察官在审核时却发现了另一个问题:记录显示,李某在201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依法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这表明至少在2014年7月时已经具备对李某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然而对李某的行政拘留却始终未执行到位。而且在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后,检察官发现,“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某一案显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经求证,检察官发现该案并非个例。为堵住漏洞,规范执法,永康市检察院在调查后及时向永康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提出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案件进行清理检查的意见,并就如何规范相关情形给出了几点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永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不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一案重新进行了处理,而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案中法律条文适用错误的问题,专门规范其相关工作、相关文书。最近,永康市公安局还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停止执行拘留审批程序的通知》,目前已报请金华市公安局,经同意后即将下发执行。
永康检察院主动适应法治建设新形势,自2011年成立全国检察机关首个行政执法检察科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善于从个案中发现问题,以点带面,解决类案问题,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化管理,切实将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不敢任性”“不能任性”,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