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档案馆依法调整房产司法查封受理系统
19.03.2015 21:23
本文来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网从市房产档案馆了解到,为严格落实并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房产查解封,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查封受理程序作出调整,将查封期限同步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为此,市房产档案馆按照司法解释,经过充分调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对查封受理程序作了默认期限的约束和调整,具体包括对存量房、预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从最长不超过两年调整为三年,对存量房、预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续封期限从一年调整为三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查封期限受人工干预的可能性,有效地防范了房产司法查封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本文来源: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9.03.2015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