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案例:高温天工作心梗发作不算工伤
“加长版”的伏天怎么破?这些你该知道.……
南京法院的两起案例提醒你,高温天干活要注意自己的身体“隐患”
工作累出心梗和脑出血竟不算工伤?记者昨天从南京法院了解到的两起案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台风灿鸿刚走,入伏高温立马杀到。这两起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在这样的高温季节里干活,尤其是体力劳动者和可能有潜在疾病的人,一定要悠着点,否则很可能连工伤待遇都没法享受。
高温诱发心梗没被认定工伤
2013年8月19日当天,天气高温闷热。45岁的姜武接到公司领导安排,于上午10时许与同事一起去仪表部四楼搬运桌椅等重物,姜武多次连续负重搬运约1小时后,突然感到非常头晕,并伴有胸闷等症状,一下子倒在了地上。姜武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确诊姜武为急性下壁、后壁右心室心肌梗死。经全力抢救,姜武侥幸捡回一条命,但心肌已经部分坏死。2013年9月3日,姜武出院。他原以为被认定为工伤是理所当然的事,不想,南京市人社局竟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姜武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姜武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政府复议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则必须是当场死亡,或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据此,南京市政府维持了南京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姜武遂将南京市人社局告到南京建邺法院。
南京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武认为突发心肌梗死的疾病是“内伤”,属于“事故伤害”范畴的观点,严重超越了“事故伤害”可能具有的含义,且从体系上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矛盾,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最终,建邺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武的诉请。姜武不服提出上诉,被南京中院驳回。
洗碗工突发脑出血,也没算工伤
52岁的祝旺于2012年6月受雇于某大酒店,在餐饮事业部从事厨房卫生、设备、器具及餐具等的保洁工作。2012年9月27日晚9时许,祝旺在清洗、整理餐具过程中突然晕厥,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脑动脉瘤。2012年11月1日,南京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与上一案例中姜武的情况相似,也是认为祝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随后,祝旺将某大酒店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认为其岗位工作繁杂,工作时长、量大,长期处于高温封闭缺氧的环境中连续超负荷干活,而且颈部及上肢主干长期处于弯曲、扭压的姿势状态,连续以双前肢作业,还要搬运餐厅与厨房重物,这样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是造成上述疾病和人身伤害的直接因素,严重影响了自己的肢体功能和身体健康,请求赔偿各项费用19万余元。
对此,某大酒店认为,祝旺的伤情是由于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工伤认定部门已经认定祝旺的伤情不构成工伤,因此酒店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酒店得知祝旺生病后,发动全体员工对祝旺进行捐款,并同时向祝旺发放了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实,被告对其所陈述的也不予认可,所以对祝旺的观点不予采纳。祝旺发生损伤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存在基础病变,而在酒店处的工作行为只是外在诱因。某大酒店作为祝旺的雇佣单位,对祝旺突发疾病也无法预见和预防,但考虑到祝旺是在为某大酒店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属于为酒店利益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故某大酒店作为祝旺工作的受益方,应酌情给予祝旺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全额赔偿责任的15%为宜。经计算,祝旺的损失合计为18万余元,某大酒店应承担27379.1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