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律权威,先从法庭开始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草案第36条内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修改内容引起热议。
之所以引起少数律师和网络大V的关注和质疑,是因在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其实原本在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就新增了“妨害司法罪”,当时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这两个内容可以从第36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得到反映。一些人真正关心的是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即辱骂和侮辱司法人员或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能入刑。他们认为,这是把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行范围扩大了,让司法人员处于更加强势的位置。但就笔者印象来说,在参与讨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的过程中,这个修改内容本身并没有引起大家的争议。
那么具体到第36条新增的内容到底合适不合适,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首先,从法条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法庭都是最严肃、最庄严的地方之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咆哮公堂的现象发生。当事人及辩护人在法庭上辱骂侮辱、污蔑司法工作人员或对方当事人及辩护人,显然是一种不文明的举动,而且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法庭的藐视。对法律的敬畏、对司法的尊重,就应该从遵守基本的规矩做起。
第二,出于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的目的,扰乱法庭且不听制止的行为当然应该付出代价,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放眼世界,普天之下,保证法庭的秩序和威严都在各国法律中有所体现。横向看,即便是那些网络大V所说的“文明开化国家”,也概莫能外。甚至,有些国家对咆哮公堂、扰乱法庭的行为惩处得更加严厉,甚至当庭判罪。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辱骂和侮辱他人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以,在法庭上更不可以。
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例不胜枚举。2009年7月,一名来自美国伊利诺伊的男子在法庭内聆听法官对其表弟宣读判决时忍不住打了一个大哈欠,结果因藐视法庭罪名被判入狱6个月,服刑至少21天。检控官的指控说,这名男子打的哈欠非一般哈欠,因为声音很大声,有企图干扰司法程序之嫌。
目前有关争论还未有结果,有待刑法修正案下一次审议时继续关注。在法庭上,之所以仪式感很强,就是要让上过法庭的人和看到庭审的人体会到法律的庄严。所以,要树立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权威,就要从法庭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