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科〔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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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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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8月18日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 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有序、高效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标准与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执行。新建改建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标准化管理验收按本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负责组织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的标准化管理验收(简称省级验收),以及抽查复核市、县(市、区)组织验收的成果。 第四条 省级验收由各类工程的主管处室负责组织,抽查复核由厅标准办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专业单位承担。 第五条 省级验收成立验收组,水库总站为水库、海塘工程(含钱塘江管理局直管工程)、沿塘水闸验收的组长单位;河道总站为堤防、河道水闸工程(含浙东引水萧山枢纽工程)验收的组长单位;农水局为泵站、灌区验收的组长单位;省水文局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验收的组长单位;水电站验收由水电中心负责,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验收组成员由厅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含所在设区市推荐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设组长1名,所在设区市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省级验收时间根据各市、县(市、区)的验收申请由组长单位统筹安排。 第七条 抽查复核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抽查复核10%的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利工程,其中小型水利工程比例不低于5%。抽查复核应尽量涵盖各类工程。 第八条 抽查复核由省、市联合组成抽查组,组长单位由厅有关处室(单位)担任。水库总站为金华、台州市的组长单位;农水局为嘉兴、绍兴市的组长单位;河道总站为衢州市的组长单位;水电中心为杭州、丽水市的组长单位;厅标准办为温州、舟山市的组长单位;水文局为宁波、湖州市的组长单位。 抽查组成员由厅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含所在设区市推荐的专家)组成。抽查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设组长1名,所在设区市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 第十条 验收组、抽查组组长单位负责验收组、抽查组的具体组建,确定组长,组织验收、抽查工作的实施,审定验收、抽查复核报告书。专业单位配合组长单位做好验收组、抽查组的组建,负责做好验收、抽查复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汇总、整理专家打分表,起草验收、抽查复核报告书。 第十一条 省级验收与抽查复核结果由组长单位报厅标准办。厅标准办汇总梳理后对结果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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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