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指纹揭开悬而未决的陈年老案
27.10.2014 11:05
本文来源: 法院
然而,面对民警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矢口否认参与抢劫,更一口咬定从未来过苍南。
虽然张某一直保持“零口供”,但现场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他参与了这起抢劫案件,苍南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他退赔违法所得4000元及旧手机1只,返还被害人。
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9年前的一起抢劫案
虽然离事发已有9年多,曾某至今回想起来还是觉得心慌慌。
曾某家住龙港镇,2005年4月14日早上5点左右,他向警方报案称,凌晨4点左右,有4个男人进屋抢劫,抢走了4000元现金和一只旧手机,一共4300元。
曾某说,自己睡觉一贯比较警醒,当时他听到楼下大门有动静,以为是儿子上夜班回家,也没有在意。由于他们家是木制楼梯,没一会儿,曾某就听到好多轻微的上楼脚步声,顿时觉得不对劲。他喊了几下儿子的名字,没有听到回应,更觉害怕。果然,正当他开灯想看个究竟时,马上就有人跑到床前用西瓜刀架在他的脖子上,然后用另一只手捂住他的嘴巴。
曾某看到对方一共是4个男人,挟持他的那个人用龙港本地话叫他别吵,又有一个人过来用棉被将他的脸蒙起来,接着,他听见房里还有两个人在用普通话交流。接下来的30分钟,这些人开始翻箱倒柜,之后,他们用电线捆住曾某,并用胶带封住他的嘴巴。
十几分钟后,曾某的儿子回来,解开父亲,但这群歹徒已经逃之夭夭。报警时,曾某表示没看清4人长相,从听到的几句话中感觉其中一个是龙港本地人,另外3个是外地人。
民警来到现场后,在被撬抽屉表面提取到了数枚指纹。但由于线索不足,此案一直未能侦破。
一枚指纹让真相浮出水面
时间一晃到了2012年,公安机关使用的指纹系统全面升级,技术人员在清查以前采集的现场指纹时,重新将曾某被抢一案的指纹录进系统。2013年9月,技术人员发现,此案的一枚现场指纹与永嘉公安局2002年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捺印的张某的指纹一致。
张某,湖南省桑植县人,1984年出生。
2013年9月16日,张某在湖南长沙一家网吧上网时,被当地民警抓获,之后被移送到苍南县公安局。在多次讯问过程中,张某坚称自己从未到过苍南。
苍南县公安局再次采集了张某的指纹,与2005年案发现场的指纹进行比对,发现张某左手拇指指纹与案发现场的一枚指纹,无论从纹型、纹线流、细节特征形态,细节特征点之间的方向、位置、距离、间隔条数和整体布局等都相吻合,充分证明是同一枚指纹。
警方将张某涉嫌抢劫一案移送至苍南检察院审查起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更多证据。
公诉人先是出示了证人证言及温州市旅馆住宿信息表,证实张某于2009年12月21日入住龙港镇龙翔路一旅馆。面对这项证据,张某又改口说之前说从没来过苍南是因为害怕,确切地说自己应该是在2005年没有来过苍南。但是,当法官问他2005年在哪里时,张某却说已经忘记了。
此外,公诉人还补充了一组证据。2006年5月24日,张某和高某伙同“罗华”、“拐子”(两人身份尚不明),4人在永嘉桥头镇得知青田县温溪镇菲斯特鞋厂的职工刚领了工资,便决定前去偷钱。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4人窜至菲斯特厂区,由张某和高某在楼下望风,其他2人在宿舍四楼一女工房间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便用剪刀抵住女工脖子,还将她捆绑,并劫走她的一部手机和2000元现金。后张某因此被青田法院判过刑。公诉人认为,张某参与的2004年的这起案件与本案作案手段也基本相同。
但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张某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靠指纹来认定犯罪行为缺乏科学性。
新鲜指纹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接警后第一时间到现场实地勘查,并在卧室柜台被撬开的抽屉面上提取数枚新鲜指纹。经鉴定,其中一枚指纹是张某所留。
虽然张某辩称他没有参与抢劫,但是本案指纹是从被害人曾某的私密空间提取的新鲜指纹,案发时间为凌晨4点,曾某报案及时,排除了他人进入现场的可能,张某对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尽管张某拒不供认实施抢劫行为,但从公诉机关所出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手印卡、指纹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这起抢劫行为。因此,法院对于张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今年9月,苍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非法入户,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张某又辩解说自己没有抢劫,只是参与盗窃。温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 法院
27.10.2014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