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伐林木建“葡萄房” 台州黄岩一村民触法获刑

18.11.2014  22:48

  中新浙江网11月18日电(见习记者谢盼盼 通讯员林静)擅自砍伐林木准备搭建“葡萄房”,喊上亲兄弟帮忙一起搬运,结果一个坐触法获刑,一个行政处罚。11月17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法院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王甲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去年国庆节前后,黄岩上郑乡下郑村的村民王甲来到小湾顶山玩耍,发现溪坑边有不少树木被锯倒在地上,想到自己刚好要搭建一间“葡萄房”需要木头,便萌生锯几棵树回去的想法。

  几天后,王甲带着手锯把自己看中的一些树木从根部锯断,暂先堆放在山上。今年1月8日,王甲再次上山将这些已砍伐倒的树木分别锯成2米、4米长的树段。次日一大早,王甲喊来兄弟王乙(已行政处罚)一起将这些树段搬到一个比较陡的山坡上方,用“溜树”的办法从坡头“溜”下山,直到小湾口山。

  1月10日,王甲兄弟俩继续“溜树”。后王甲在下山过程中被森林警察当场查获。

  经鉴定,盗伐的林木中有杉树12株、柳树14株,共计立木蓄积5.68立方米,林木价值2272元。

  王甲已赔偿该林木权属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甲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木锯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本案中,王甲正是违犯了上述法律规定而触犯国家刑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