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龙游召开
6月4日,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龙游召开。龙游、宁海、柯桥、景宁、临安等5县林业局、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人等参加会议。各试点单位就2014年7月以来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工作进行了交流讨论。省林业厅副巡视员王章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章明充分肯定了我省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面所做的工作,再次强调试点工作的意义,指出一是深化改革的需要,二是简政放权的需要,三是管理政策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四是为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依据,五是理清消耗量、采伐发证量、采伐限额管理之间关系的需要。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要珍惜机会,思想上进一步重视。改革试点机会来之不易,要向各有关县(市、区)主要领导汇报,引起重视。二要明确定位,思路上进一步明晰。明确试点改革的全国定位,明确促进森林可持续科学经营的目的。三要积累经验,工作上进一步抓实。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改革在实质上还要再下功夫。四要突出重点,成效上进一步体现特色。要求各试点单位根据自身不同的基本情况,在成效、问题和原因分析上显特色。
2014年7月,我省在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复后,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实施了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开展了4项工作,一是在全省取消竹子采伐计划、竹子及其制品的凭证运输管理,竹子的抚育采伐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是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集体商品林的采伐年龄经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放宽,经济林、薪炭林采伐年龄可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三是选择龙游、柯桥、宁海、景宁4县(区)开展取消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指标,采用凭证采伐控制全县(区)采伐量;四是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允许采伐竹子、自然灾害木及对保护对象有害的林木。(厅森林资源处、龙游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