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571-87053134
传真:0571-850531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强林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拓宽林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现就加强我省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确定,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核定。各级林业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
二、根据我省林业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各地可按不高于设区市级正高10%、副高25%;林区县正高6%、副高24%,其他县正高3%、副高17%;乡镇正高2%、副高15%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在属地区域内进行调控。省级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按现有标准执行。自然保护区、良种基地、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湿地)公园按林区县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三、各地对林业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事业发展,人员的结构特点、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承担的林业科研、技术推广和资源调查、管护任务等因素,并与单位的岗位聘用、考核聘用、绩效分配等其他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各地人力社保、林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模小、人员少的市、县林业行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对人员少、较分散的乡镇林业(林技)站,可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调控使用。
四、各级林业行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岗位考核工作,推行竞聘上岗,建立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用人主体责任不到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机制未形成的单位,从严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主要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少数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但内部竞聘制度健全的林业行业事业单位,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晋升专业技术岗位,拓展骨干人才成长空间。
五、各级人力社保、林业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履行好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政策调控和指导监管。林业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以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为重点,以岗位结构控制管理为手段,促进林业行业事业单位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附件:浙江省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
浙江省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单位等级 | 单位类别 | 高级岗位比例(%) | |
正高级(%) | 副高级(%) | ||
设区市级 | ≤10 | ≤25 | |
县级 | 林区县 | ≤6 | ≤24 |
其他县 | ≤3 | ≤17 | |
乡镇 | ≤2 | ≤15 |
备注:1.省级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2.林业行业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由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核定。
3.自然保护区、良种基地、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湿地)公园按林区县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