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构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16.05.2018  22:51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对新增违法建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意见》明确属地政府管理、部门负责的责任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推诿扯皮的现象。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违法建筑补办、拆除、没收、暂缓拆除等有关分类处置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以及可以暂缓拆除等情形;明确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省级有关单位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执行。

  《意见》提出,要健全防控体系,着重源头治理。

  一是建立完善村(社区)巡查、乡镇(街道)巡视、县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是实行首查负责制、案件移送制和即查即拆制。首查单位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三是市、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摸清违法建筑底数,形成数据库。建立市、县(市、区)衔接有序的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