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要求,经征求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意见,现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举措,是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的综合改革试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把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提升信息经济时代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大胆探索,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加强对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的评估,循序渐进,适时调整,逐步推广,有力有序有效推动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有序规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坚持综合改革、协同发展。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通过综合改革、集成创新,推动“关”“税”“汇”“检”“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
(三)发展目标。
经过3—5年的改革试验,力争把综合试验区建成以“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为主要特征,以“物流通关渠道+单一窗口信息系统+金融增值服务”为核心竞争力,“关”“税”“汇”“检”“商”“物”“融”一体化,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相结合,投资贸易便利、监管服务高效、法制环境规范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中心、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
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中心:积极推进贸易方式创新和政府管理创新,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到综合试验区创业创新、集聚发展,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新示范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渠道。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物流、信用、人才、数据等综合服务,构建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环境。
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通过汇聚海量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建立大数据应用平台,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交换整合和研究利用中心,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强大的大数据信息服务。
(四)实施范围。
第一阶段为在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的在杭州市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第二阶段逐步拓展到在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的杭州市外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主要建设任务
综合试验区主要任务是建立以信息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撑的跨境电子商务新型监管服务模式,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其实现路径为:掌握信息数据→交易真实背景→电商信用体系→简化监管流程→优化综合服务。即通过构建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等“六体系两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建立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电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或商品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简化优化监管流程,并依托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提供金融、物流等供应链综合服务。
(一)建立信息共享体系。
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二)建立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规范开展合作,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建立智能物流体系。
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充分利用现有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等,实现物流供应链全程可验可测可控,探索建立高品质、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流程,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四)建立电商信用体系。
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重点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电商信用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五)建立统计监测体系。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指数”,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六)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风险复查完善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综合试验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七)建立线上“单一窗口”平台。
“单一窗口”平台坚持“一点接入”原则,建立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商务、工商、邮政等政府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通关全程无纸化,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同时,通过链接金融、物流、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物流、金融等供应链商务服务。
(八)建立线下“综合园区”平台。
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建设综合试验区线下“综合园区”平台,通过集聚电商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商专业人才、电商专业服务等,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有效承接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功能,优化配套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选择杭州(下沙)出口加工区、杭州(下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杭州(萧山)保税物流中心等园区作为首批线下园区试点区域,条件成熟后逐步拓展。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制度。
全面推行便利化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并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的转关物流方式,研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全国通关一体化。建立检疫为主、基本风险分析及产品追溯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关检合作,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将B2B、B2C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全部纳入综合试验区试点范围,设计不同交易模式的监管流程,推动建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的标准化监管流程。
建立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根据国家对进出境商品的有关管制措施,建立“网上交易管理”负面清单。设立各监管部门互评互认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企业、支付机构实行信用评级,对相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及个人进行信用评估,形成“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检验检疫质量安全风险国家监测中心、检验检疫审批信息平台和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产品实施信用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措施。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示范区。
探索税收管理规范化便利化。对纳入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平台登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的,可在2016年底以前暂执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探索便利化退税管理模式,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简化流程,便利办税。发挥保税区功能,鼓励采用保税备货方式,降低运营成本。
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积极引导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市场自治机制及惩处机制,防范和遏制走私、洗钱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建立企业和商品的信息备案认证体系。建立备案企业信息共享库,统一备案要求,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建立商品溯源数据库,汇聚生产、交易、通关、物流、支付、结算及评价等综合信息,实现商品进出口全流程可视化跟踪和交易商品的“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以“单一窗口”为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的共享交换、协同作业,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新模式,形成“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标准,建立数据信息传输、开放、共享和使用的规则规范,保障系统及数据安全,依法保护各接入方的合法权益,增强数据开发、大数据服务等功能,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
(三)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电商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在综合考虑业务需求、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货物贸易单笔金额上限。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范围,涵盖进口和出口以及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形态。
开展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允许在综合试验区登记备案的电商及个人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可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协议)或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单据办理结售汇,不受5万美元个人结售汇年度额度限制。
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企业和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优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创新业务。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电商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电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积极探索供应链金融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提供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
提高跨境物流信息化水平。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依托第三方物流、“单一窗口”平台等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和电子商务用户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
提高跨境物流专业化水平。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提高跨境物流国际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业务,通过广泛的战略联盟、协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等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降低物流成本。
(五)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数据库。依托“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电商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
建立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由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信用认证标准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作出信用认证,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主要依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客户授权,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政府、企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实施信用负面清单管理。采取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方式,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信用风险予以警示发布;对信用程度差,存在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制假售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通过事前准入禁止,事中加强全面查验、严密监管,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新模式。探索建立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进行统计、管理的新模式,建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监测制度”。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标准。探索建立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简化统计分类标准,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的统计制度,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制机制建设提供经验。
建立并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指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交换汇聚和分析处理,逐步建立一套多层面、多维度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发布。
(七)制定跨境电子商务规则。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创新研究。通过探索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新型政策体系,探索设定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建立信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和国际规则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案例。
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加强与全球各类经济组织和司法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逐步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营商环境。
加强行业国际协作。推动成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商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规则制定、境内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与境外有关商会(协会)紧密合作交流关系,加强国际协作。
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处置和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仲裁机构及相应程序,形成网上投诉、网上协商、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等纠纷处置模式。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体系,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诚信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惩戒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八)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发展机制。
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创业创新支持体系。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条件。
建立电子商务人才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吸引集聚一批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建设开放共享的合作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在商务部牵头协调和相关部委指导下,由浙江省、杭州市组织实施综合试验区工作。要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综合试验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省级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重大工作,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创新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落实责任。
省级有关部门和杭州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展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要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抓紧形成第一批制度创新清单,加快推进创新举措落地,力争综合试验区早出成效、多出成果。
(三)合力推进。
发挥杭州市建设综合试验区的主体作用,加强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三级联动推进机制。省级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切实帮助解决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加快推进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