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法治理庸官懒政

07.10.2015  06:58

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一年内不得升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对绩效管理机构、职能等做了明确界定,绩效结果将作为奖励惩戒、干部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杭州市自1992年开始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绩效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成功经验进行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指出,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可以委托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管理、编制管理、奖励惩戒、领导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或者次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升职。连续三年以上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据新华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