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直管公房管理意见出台 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范国有房产管理,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职权,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直管公房管理体制,近日,杭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杭州直管公房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直管公房管理落到实处。《意见》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指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自2016年4月1日起,将直管公房产权划转至房屋所在区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各区住建局名下。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后,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使用权转让收入由各区政府管理并使用。
《意见》要求,各区政府要将辖区所有直管公房纳入全市统一的直管公房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管;要按照全市统一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加强对辖区内直管公房租赁、经营、安全、维修等管理,切实承担起直管公房管理责任。
《意见》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直管公房管理的协同配合。国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房管理、经营、使用、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税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经营、使用工作的协同管理。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市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允许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包括:(一)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二)市政府、市住保房管局相关文件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未实行“住改非”的临街底层住宅;(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暂缓出售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
《意见》强调,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经单位调整分房,尚未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的,由调整分房的单位出具有效的分房证明原始凭证(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 出具由单位行政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以及该直管公房已由单位收回再分配、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的书面意见后,由拟承租人按《关于规范单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的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有非住宅特别是经营性公有非住宅的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的历史沿革,区分不同情况,逐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纳入市场化经营轨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此外,《意见》还就各区政府建立健全直管公房租赁、经营管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直管公房管理队伍的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