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模式

20.08.2015  12:22
  8月19日,杭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意见》条款共十三条,主要结合杭州历史沿革与实际情况,针对征收工作具体程序性问题和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两方面,特别是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补偿、直管公房住宅调产安置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调整。
  截至今年6月,我市六城区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32件,涉及2598户、33.88万平方米,迄今已完成20件,未完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征收新模式在推进城市房屋征收中不仅使征收项目完成平均用时大幅减少,征收进程大幅加快,而且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其中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规定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意见》还结合实际,对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时点、计户依据、另有住房等含义统一进行了明确;对宗教包租产、“换约续租”产、代管产等特殊房产的补偿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意见》适用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具体意见细则可登录“中国杭州政府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查阅。(本站编辑 张洁君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