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确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发展方向

07.05.2015  19:49

  杭州市政府于4月29日出台《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发展方向,提出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三条主要保障途径。今天下午,市住保房管局组织市住保办、市城市房屋征管办、市国土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召开《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会,向新闻媒体详细介绍了出台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定位、具体举措等方面内容。

图为政策解读会现场


  201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更加强调“因城施策、因地制宜”,明确住房保障要从实物为主转向实物和货币并举,并建立商品房和保障房互通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回购作为保障房源。
  近年来,杭州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截至2014年底,杭州市区通过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已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20万余户,按城镇常住人口计算,市区住房保障覆盖率已达29%。其中,廉租房已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11550户,实现了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经济适用房累计惠及82605户家庭;公租房累计保障16246户家庭;危旧房改善累计惠及3.5万户住房困难家庭;拆迁安置累计保障6万余户家庭。
  然而,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杭州也面临着如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如何更好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如何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等问题。为此,杭州市政府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指导意见》主要从市级层面指明了杭州今后住房保障发展的货币化方向,对各地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同时,结合当前征迁工作实际,《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国有和集体土地征迁中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三项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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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意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二、《指导意见》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
  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指导意见》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按照平稳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云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