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版“控烟令”出炉 这些地方禁止吸烟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早在2009年8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内较早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的城市之一。《条例》实施8年来,杭州市控制吸烟工作卓有成效,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明显减少。
随着公众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提高和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修改《条例》势在必行。
新版“控烟令”有什么改变?
从城市到乡村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首先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原《条例》规定的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扩大到“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同时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公共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的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部分限制吸烟场所在过渡期限届满后也要实现禁止吸烟。
与原《条例》相比,《条例》在实现全面禁烟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
采用多部门监管模式
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最高罚两万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条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
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在各自行业或者领域内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改变了原来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控烟监管的模式,增强了执法力量。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控制吸烟公益宣传,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有关活动;同时,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
《条例》还明确了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职责,并规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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