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解读
“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考评”+“创新创优” “3+1”模式,打磨立体式评估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即将生效,其中,年度绩效评估如何实施,是各参评单位所关注的焦点。
根据《条例》,年度绩效评估将延续杭州自2005年起实施的“3+1”综合考评模式,即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考评及创新创优。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从上述四方面对绩效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评价。
“3+1”模式如何运行?
在年度绩效评估中,市直单位与区、县(市)的考评方式大致相同,但在考评内容与权重设置上各有侧重。
在市直单位综合考评中,社会评价占50分,分为综合社会评价和专项社会评价,综合社会评价主要是按比例随机抽取市民、企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9个层面约1.2万名投票人员,对参评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专项社会评价是选取若干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由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事关民生、有较高公众知晓度、可感知、可评价的年度重点工作事项,按照“知情人评知情事”的原则,组织服务对象进行一事一评。目标考核占45分,主要是对各单位年度绩效指标、工作目标以及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目标进行考核。领导考评占5分,由市四套班子负责人和法院、检察院两院院长对市直单位的总体工作实绩进行评价。
在区、县(市)综合考评中,目标考核占65分,包括发展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社会评价占30分,由当地5个层面的代表对区、县(市)党委政府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和社会效果进行满意度测评;领导考评占5分,由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法院、检察院两院院长对区、县(市)领导班子的领导力、执行力、协作力、创新力和总体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定。
而《条例》中所指的“特色评估”,就是市直单位的创新创优项目绩效评估和区、县(市)的特色创新项目绩效评估,作为考评加分项目,由单位自愿申报,实行专家绩效评估。
引入第三方评估更客观、专业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第三方评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发展第三方评估,有助于促进绩效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近年来,杭州已相继就关系食品安全、教育、医疗、交通、就业、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45项专项目标绩效测评。
在市直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中,市考评办也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绩效测度目标、跟踪督办社会评价意见整改目标等进行绩效测评,不仅考量目标有没有完成,还要请服务对象评价完成得怎么样,以此增强责任单位的绩效理念。
“特色评估”助推政府创新
“3+1”模式中的“1”,指的就是“特色评估”。它在年度绩效评估中扮演着激励政府“创新”的角色。
“特色评估”作为加分项目,得到被考评单位的高度重视。从2006年到2014年,各市直单位和区、县(市)共产生了806个创新创优项目,对政府改革创新、提升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回应社会公众诉求等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近年来,还相继增设了创优目标和克难攻坚目标,并鼓励多部门进行联合创新,以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绩效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通过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考评及创新创优这样的“3+1”综合考评模式,一份立体式的评估结果便产生了。年度绩效评估结果除了在政府内部进行通报外,还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自实施综合考评以来,市考评办每年都会把市直单位的综合考评得分在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条例》颁布实施后,市考评办将通过更多的公开平台如“绩效杭州”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年度绩效评估结果。
专家视角
这一模式体现了以民为本
浙江大学公共服务与绩效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胡税根
《杭州政府绩效管理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具有实践基础的政府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创新创优为特色,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动力,创立了融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和领导考评于一体的“三位一体”综合考评制度,整合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评估模式。这一模式实现了政府向“公民满意原则”的转变,体现了政府工作重心由“政府本位”向公民取向的转变。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宇翔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