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纪委:这些事,党员干部绝对不能做!
利用职权为亲友打招呼批条子
唆使群众阻碍重点工程建设……
杭州市纪委:这些事,党员干部绝对不能做!
□通讯员季轩本报记者魏皓奋
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一直被视为是滋生官员违规腐败的温床。
近日,杭州市委下发《关于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到“十个严禁”。
在具体执行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廉洁杭州”微信结合典型案例作了详细解读。
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为亲友打招呼批条子
典型案例
1、萧山区瓜沥镇沈某某作为“联村联网工程”项目的联系人,帮助个体建筑户戚某某开具萧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介绍信参与永福村“联村联网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两次收受戚某某的香烟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800元。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余杭区城镇房屋拆迁办邵某某在本区南山林场康门、东明山森林公园国有土地净地出让联合工作组挂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杭州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林区的动迁业务,三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并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分析点评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为他人取得建设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好处的行为,系典型的受贿行为。实践中,也有一些领导干部虽没有收受好处,但却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力,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为亲友承接工程不遗余力地打招呼、批条子,这也是一种公权力的滥用,不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严禁违反征地拆迁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
典型案例
2008年初,富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大道项目规划需对富春街道新民村的部分农户及中小企业房屋进行搬迁。该村支部书记许某某有一处房屋位于项目拆迁范围内,已于2006年出租给他人开办花岗石加工厂。按照政策规定,许的房屋不能按拆迁企业的标准进行赔偿,然而许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费,提出被拆迁房屋以企业标准赔偿,赔偿费不得低于200万元的要求,并提供虚假材料作为拆迁房屋赔偿依据,最终多获赔偿20余万元。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点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等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金额和操作依据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为谋取个人更大的私利,置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于不顾,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影响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程。如案例中,许某某作为村支书,在征地拆迁中不仅没有做好表率,反而漫天要价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其行为不但违纪更是触犯了刑律,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严禁教唆亲友和群众弄虚作假获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
典型案例
1998年8月至2008年4月,上城区第三房产公司胡某某,在明知他人欲非法获得列入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房租赁权,并以拆迁户的名义占有安置公房的前提下,仍然违规签字审批,将四处直管公房的租赁权非法转让给他人,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54万余元。胡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理,并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分析点评
此类行为一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弄虚作假,如伪造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证明,为自己和亲友获取法律法规之外的利益。此种行为中,党员领导干部如不涉及自身职务的,应属伙同诈骗行为。胡某某的行为,则是承担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工作的党员干部滥用职权,加快项目拆迁进度,以“拆得下”为标准、满足被拆迁人的不当要求,非法履行职权,对他人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纵容和支持。
严禁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建设
典型案例
1、余杭区某街道村民姚某某(中共党员)三次参与违法聚集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余杭区纪委对其党纪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2、余杭区某街道村民盛某某(中共党员)参与堵塞杭徽高速中泰段,造成长时间交通瘫痪,并在公安特警从事公务时,妨碍特警依法执行公务,与特警发生冲突。余杭区纪委对其党纪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分析点评
此类行为根本目的在于对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的抵制。党员干部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决策部署有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提出,并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那些为一己私利,怂恿、唆使群众或组织聚众闹事、参与群体性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应受到违纪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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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严禁”
1、严禁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
2、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
3、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取得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违反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
5、严禁纵容、支持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和群众弄虚作假,获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
6、严禁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言论或信息;
7、严禁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违规上访、聚众闹事;
8、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
9、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10、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