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21.09.2015  10:07
  

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计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28号)、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房局〔2015〕17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地方实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业务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及时向我中心申请备案。
  二、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具有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4、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
  5、专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名,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至少有1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达到5年以上;
  (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达到3年以上或从事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鉴定项目达到10个以上。
  6、具有健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申请备案的机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及实验室场地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4、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有效凭证;
  5、浙江省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证书或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复印件;
  7、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8、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业绩证明;
  9、保证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备案的机构可登陆浙江省住房信息网( http://220.189.211.55 )首页“安鉴机构备案”注册用户后,填写《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有关信息,确认提交后打印和装订相关备案材料,报我中心审核。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经审核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审核表。我中心将通过杭州市住房信息网( http://www.hzfc.gov.cn )择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已办理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资料。
  五、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依法出具鉴定报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日常诚信从业情况考评良好,无不良记录,并就实现客观、公正的鉴定要求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六、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技术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对《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应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也应及时报送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我中心将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督体系,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具体信息包括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同时,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将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合,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九、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从备案名录中予以删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三)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
  (四)未按照要求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联系人:任斌            联系电话:13958040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5楼

  附件: 1.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2.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审核表

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事务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