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法定
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杭建办发〔2016〕63号
区、县(市)住建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浙建办发〔2015〕434号)和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办发〔2015〕83号)的要求,结合我委职能,制定了《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建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持有异议:
(1)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核准;
(7)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管理规定》、《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建委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建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持有异议:
(1)抽样取证;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加处罚款。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建委在以上行政强制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建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持有异议:
(1)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评审;
(2)保障性安居工程优秀项目、参建企业评选。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建筑法》、《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建委在以上行政奖励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建委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持有异议:
(1)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确认。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建委在以上行政确认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持有异议。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建委在作出行政处罚方面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市建委作出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建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委托招标合同、招标合同、中标合同等)备案
(6)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发包批准
(8)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0)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验收备案
(1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14)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15)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16)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1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18)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20)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备案
(21)建设工程劳务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备案
(22)外地企业进入杭州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资质资格备案
(23)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
(2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5)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核
(26)地下管线变更审批
(27)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查
(28)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概算审批
(29)保障性安居工程剩余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前审核
(30)建设项目邀请招标认定
(31)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
2 、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杭州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建委在作出以上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市建委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存在异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 、法定途径
向本机关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八)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 、具体投诉请求
市建委系统工作人员与市建委及直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 、法定途径
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4 、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本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 、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职能处室 | 联系电话 |
1 | 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的行为 | 房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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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 设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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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 工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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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工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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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 工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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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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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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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 | 科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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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途径: 行政处罚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提出。本机关处室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处室可根据权限将举报内容移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行处理,移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对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二)检举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本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 、法定途径: 向建委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本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 、法定途径: 向建委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 申请由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