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租车改革凸显法治精神 强调程序合法性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传统生存逻辑与政府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甚至有人预言,这一行业将在互联网大潮的冲击下逐步消失。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当下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法治原理,而且符合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
确立了面向未来的监管思路与目标
在共享经济时代,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目标应当朝向充分发挥现有各种资源的效能,最大程度地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消费者出行需要这两个基本目标。因此,其监管措施必须实现为市场参与者和行业发展预留充分的自由空间、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对待,让它们在竞争中发展壮大的价值取向。
《意见》所提供的总体改革方案与具体改革措施都彰显了上述改革目标。如《意见》明确提出,“发展预约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这体现了在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对各新旧出租车经营主体的许可和监管方面的一视同仁,以促进市场主体形态的多元化,实现了对互联网时代出租车行业的新型市场主体类型的认可,从根本上解决了新旧出租车行业经营主体的地位不平等问题。
在解决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为平衡传统出租车运营主体与新兴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意见》提出经营权的无偿使用、允许经营权交易等改革措施,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尤其是为有效提高现有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提供了保障。
体现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精神
现有出租车监管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全国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既有法律框架的尊重是改革取得合法性、正当性的前提条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都可以对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监管事项作出规定。
在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尚未对出租车监管体制改革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发挥的空间就更大。
《意见》作为杭州市出租车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与指导性文件,这为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时机制定地方性方法、确立杭州市的新型出租车监管体制提供了条件。
《意见》所提出的将平台公司作为新型经营形式、将传统出租车、新黑车、老黑车都纳入到出租车的定义范围内,打破个人不能经营出租汽车的陈旧观念之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先行先试的勇气与智慧。
改革过程体现出民众参与、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法治观念
任何一种改革都将涉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而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改革所卷入的利益之争将是空前激烈的。通过广泛的参与机制听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进而在公正权衡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是改革获取实效性和正当性的根本保障,也是现代法治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意见》的出台过程经历了定向征求各部门、市场主体与消费者意见,多次召开专家会听取专家意见等环节;《意见》从本月15日开始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期进一步增强该《意见》中相关内容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现代程序法治所要求的政府决策过程的交涉性、互动性机制。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余军 编辑: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