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 第32条第2款所指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的决定》意见的公告
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第2款所指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的决定》
意见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所指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附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8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此期间发送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务邮箱:[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所指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5月12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所指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通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规定如下:
一、各类摩托车;但本决定施行前,已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二、各类人力三轮车;但本决定施行前,已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行驶证以及号牌的人力三轮车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通告、规定等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