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轨道交通如何管理将有法可依
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都需符合相关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是优化城市布局、增强城市功能的综合性基础设施工程。今年年初,我市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纳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针对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等内容,《条例》中都有明确说明。
这里所说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根据《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上,要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在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用地范围时,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预留换乘场站、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条例》还说,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此带来财产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本次《条例》,还重点对保护区管理进行了明确。首先在规划上,就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要满足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规划的要求。
保护区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比如,地下车站、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都属于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是在控制保护区内划定的,如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等。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了四类工程外,其他建设活动都不被允许。这四类工程分别为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在运营管理中,乘客有任何不满意的,均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投诉。《条例》要求,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运营单位应对乘客投诉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