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新政专治“庸官懒政”

09.07.2015  02:01

再为官不为、推卸责任,为官乱为、用权任性,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为官不正、形象不佳就混不开了

今年初在杭州召开的全市作风建设大会上播放了一段视频:一个企业想从上城区搬到江干区,企业负责人来回跑了数十趟相关职能部门,历时一年半,才终于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搬迁审查。“办事难、审批难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现象,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庸、懒、散、慢’让群众深恶痛绝。”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说,“为官乱为是‘权力任性’,为官不为同样是一种‘权力任性’。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三不”)问题,近日,杭州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这是在2011年《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目的是通过建立问责倒逼机制,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慢推拖等突出问题的解决。

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要被问责

2014年,杭州市96666投诉中心共受理作风和效能问题投诉2215件,同比上升27.96%,其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排在前两位,分别占29.35%和16.12%。按照《问责办法》,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将要被问责,并将问责对象界定为五大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且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问责办法》同时明确,参照适用的对象为“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

问责情形分为4大类24种

问责情形分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和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大类24种情形。

对于为官不为、推卸责任的情况,《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都要予以问责。

针对为官乱为、用权任性的情况,《问责办法》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要被问责。

而对办事拖拉、敷衍塞责,《问责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为官不正、形象不佳者也要问责,比如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首席记者 丛杨 通讯员 季轩 文 蔡郦 制图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