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新版”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新闻导读: 杭州出台“新版”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违规参与“酒局”“牌局”、暗箱操作、敷衍塞责……24种情形要问责并列入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内容。
“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同样要问责处理,而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这可不是说说的,市作风办最新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目的很明确——希望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以此为戒,提升精气神和执行力。
“八项规定”出台后,有些干部手不伸了,钱不拿了,但推诿扯皮、拖卡慢蹭的情况多了起来。不少老百姓抱怨:“事比以前变得更加难办甚至不办了”。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三不”问题),杭州市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修订了2011年下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建立问责倒逼机制,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慢推拖等突出问题的解决。
对这个办法的效用,杭州市纪委官方微信昨天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要让“蜗牛”变“快牛”!
哪些情形要问责?
《问责办法》共5章23条,明确将问责情形分解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和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大类24种情形。
第一类: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
·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
·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
·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
·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
·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
·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
·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
·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
·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类: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
·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
·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
问责方式有哪些?
有7种: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受到问责带来什么后果?
受到效能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比如,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单位当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的,一般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对象。
此外,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问责或被责令问责的,要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扣分。
原标题: 杭州出台“新版”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作者:记者 应圆 通讯员 季轩 制图 沈浩 网络编辑: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