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布今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9人因欠薪被判刑

12.12.2017  04:52

    据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消息,今年以来,杭州市已为2.68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待遇2.15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55起,法院已经判决6件,入刑9人。

    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规定,杭州将2017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公布。

    一

    熊传江在拿到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水电安装工程款后,未将204585元劳动报酬支付到田某等26名劳动者的手上。

    2017年9月1日,熊传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

    2016年7月,杭州市富阳光明静电喷塑厂停产,拖欠全体职工2016年3月至7月工资83万余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富阳区灵桥镇人民政府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为该单位先行垫付42名外地职工工资共计56万余元,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汪佳峰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但随后失联。

    2017年8月31日,汪佳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三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某工地相关工程分包给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学超从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中的部分砌筑、粉刷工程。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郭学超招录工人在上述工地施工,后累计拖欠劳动报酬17万余元。2016年2月初,郭学超从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尾款并结算,但未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之后,郭学超回安徽老家,并以更换手机卡等方式逃避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2017年4月18日,经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郭学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记者 张冰 通讯员 周曦        编辑:尹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