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铁笼沉尸”案
2014年5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等人为索债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张宏;同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将被害人张宏装入铁笼内,驾车运至浙江省青田县北山大桥上,将张宏推入水深百余米的滩坑水库中;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杭州中院于2014年6月18日、8月22日、9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三次开庭审理中,曾多次供认将被害人张宏推入水库中的被告人金朝国、张崇宣均翻供称将张宏带至北山大桥上后,按照胡方权的指令,释放了张宏。被告人胡方权到案后始终否认将被害人连人带笼推入水库中。该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称本案缺失核心证据被害人尸体及铁笼,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三人又均作无罪辩解。
为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努力完善证据体系,2014年10月20日,重启尸体搜寻、打捞工作。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以及专家团队与全球顶尖技术公司的协助下,2014年12月28日在北山大桥一侧水深80余米处成功搜索到目标尸体及铁笼,今年1月6日被害人张宏的尸体及铁笼被成功起获。
本次庭审对尸体成功起获后取得的DNA鉴定意见以及法院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出示与质证。
庭审中,被告人胡方权仍坚持辩称在北山大桥上将被害人张宏释放,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张崇宣承认自己在现场,其辩护人认为张崇宣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且系从犯。被告人金朝国承认以胡方权为主,实施了将被害人张宏装入铁笼并推入水库中的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共同犯罪,金朝国的定罪应与其他二人相同,同时不排除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且认为金朝国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