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档案局和台州市农业局印发《台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3.05.2015  10:16
5月6日,台州市档案局和农业局联合印发《台州市农业局台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农〔2015〕35号),就农村经济合作社股分合作改革档案管理提出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全市村经济合作股改档案工作。

为切实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档案管理,确保村社股改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发〔2014〕66号)文件精神,就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村社股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村社股改档案的收集鉴定工作,明确村社股改档案的归属与流向,规范村社股改档案的整理和数字化工作,加强村社股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股改档案管理机制。在股改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改档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股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同时,通知还详细确定了股改档案的归档范围,为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镇(街道)开展股改工作提供参考。

台州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