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违规操作用药不当致死人命
22.10.2014 20:31
本文来源: 法院
包某是杭州萧山人,大学毕业后在乐清市某村经营卫生室当医生。2012年5月8日上午,叶某因咳嗽到包某经营的卫生室就诊。
根据叶某生前的陈述,包某进行粗略诊断后,使用林可霉素针、盐酸氨溴索针等药物静脉输液进行治疗。期间,包某既没有对叶某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最基本的常规检查,也没有心肺听诊的记录。
连续用药3天后,2012年5月10日早上7点多,叶某第三次来到卫生室输液。一个小时后,叶某输入第二瓶注射液,突然出现呼吸骤停的症状。但包某没有及时判断,更没有进行现场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将叶某直接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叶某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
2012年7月16日,叶某家属放弃治疗将叶某接回家中,8月31日,叶某死亡。
事后,包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并和被害人叶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分两期再支付赔偿款40万元。但在支付第一期20万元赔偿款后,2012年10月17日,包某又向乐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后又自行撤诉,向叶某家属支付了余下的20万元赔偿款。
2013年7月,浙江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今年7月10日,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鉴定显示,院方除了违反诊疗常规、病例书写不符合要求等过错外,将林可霉素针1.8克加入5%葡萄糖250ML中为叶某进行静脉注射,浓度过高,输液过快,易使患者出现心跳骤停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而患者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后,院方未能及时抢救,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在呼吸心跳骤停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救治十分困难,最终导致死亡。
法院认为,包某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包某是自首,且在被害人治疗期间积极帮助照顾、护理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故给予从轻处罚。
本文来源: 法院
22.10.2014 20:31